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9 来源: 【字体:

  九安办发〔2015〕27号

  各县(市、区)安委办,庐山管理局安委办,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安委办,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有效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和引导社会舆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对上级部门和领导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和减轻事故影响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市、区、山)、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准确把握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及时、有效地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原则和规定

  (一)报告原则及路径

  1.“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原则。各县(市、区、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本辖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按本规定报送事故信息。地域、行业界定不清的,所涉及地域、行业的相关单位应分别报送。

  2.“先报告,后认定”原则。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都要在第一时间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性质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规定程序核销。

  3.“横向报告”原则。为理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关系,发挥各级安委会的综合监管和综合协调职能,各县(市、区、山)、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同时,须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

  4.“快中求准,以快为重”原则。各县(市、区、山)、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送速度,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原则上应对重要信息进行了解和确认后立即按要求上报;在发生重特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越级上报之后,第一时间须按正常途径报告。

  5.路径。(1)生产经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安委办)=>市人民政府(及安委办);

  (2)县(市、区)安监局(安委办)=>市安监局(市安委办)。 

  (二)报送方式

  1.电话口头报告。事故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用电话依照规定口头上报事故情况。

  2.书面报告。电话口头报告后及时依照规定按要求书面上报事故情况。

  (三)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发展方向;

  6.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及次生灾害情况;

  7.救援需要解决的事项;

  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报告时限、程序和范围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事故单位应当于15分钟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事故信息。

  2.各县(市、区、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3.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报告后,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也要15分钟内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各县(市、区、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报送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做到事故信息报送迅速,事故要素完整,事故情况清晰。

  (五)续报要求

  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后,报告部门(单位)要对事故进行跟踪续报,要将事故处理过程、事故发生变化的状态等情况及时进行续报;事故得到稳定控制及事故处理结束应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具体责任人,采用统一格式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报送工作效率;要强化责任追究,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职责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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