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流动党员管理制度(试 行)

发布时间:2015-07-13 来源: 【字体: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单位或居住地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三、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等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五、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六、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同时也要保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和沟通。

  七、外出学习进修、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经商的党员,时间不超过6个月,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可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地点相对固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或当地党组织,参加党内活动;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地点固定的,应将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或社区党组织。

  八、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原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九、流动性较大,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党员,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其党费在原支部缴纳;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将党费交到流入地党组织,流入地党组织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注明党费缴纳情况。流动党员党费应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十、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而且要经常与原单位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对没有正当理由的,连续六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不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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