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经济组织党员发展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30 来源: 【字体: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结合非公经济组织党员发展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一、入党申请。申请入党者必须在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书表达本人意愿并由本人书写,写好申请书后交本人所在单位党支部,不能越级上交。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对申请入党者,先由本人工作单位的党小组(党支部)推荐,然后党支部听取领导评价、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支委会讨论确定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支部要制订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发展计划,建立培养档案(内存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指定2名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在培养期间,支部就可进行政审并报非公党工委进行集中培训。

  三、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准备列为发展对象时,必须接受民主评议。一是由培养联系人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情况,提出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二是党小组(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议,向党支部提出发展建议;三是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确定是否列为发展对象。

  四、实行公示。党支部要将拟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5天,公示期内党员、群众可以对发展对象的个人素质、现实表现、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党支部(总支)或非公党工委。公示期结束后,由党支部(总支)负责对群众意见进行整理核实,同时向有关人员和发展对象本人反馈。发展对象入党条件成熟的,向非公党工委报送支部(总支)综合意见材料和发展对象档案材料。

  五、严格审核。由非公党工委办负责对发展对象及发展工作进行审核。主要审核:通过考察了解是否符合党员条件、群众是否满意、发展材料是否齐全、所在支部发展程序是否规范等。对入党条件基本成熟,发展程序符合规定的,机关工委发给《入党志愿书》。在考察审核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由党支部继续做工作。

  党支部指导本人填好《入党志愿书》。填表前,支部书记要与发展对象谈话。在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到会正式党员不得少于应到会党员的三分之二),先由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再由入党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然后由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情况。最后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会后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和有关材料(《入党志愿书》、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小组意见、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等)上非公党工委。非公党工委将派人与发展对象谈话。

  六、加强考察。经报非公党工委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要及时将其编入所在单位党小组(或党支部)。入党介绍人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考察,并将有关情况向党支部汇报,每半年填写一次《预备党员考察表》。党员预备期满后,党小组(党支部)讨论提出转正建议。党支部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应及时召开支委会研究提出转正报告,并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各支部(总支)要切实加强和重视此项工作,对逾期没有讨论上报的,支部(总支)应将具体原因书面报告非公党工委。对工作失误造成延误的,非公党工委予以追究责任。若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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