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3-07-30 来源: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企业)党的建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非公企业党组织是指在中共九江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委员会(一下简称非公企业工委)领导下的非公企业一级党组织(含企业党委、企业党总支部和企业党支部)。

  第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提高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科学化水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需要。

  第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在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五条 非公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应坚持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原则;坚持党的建设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坚持关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追求工作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非公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和安排活动时,应充分考虑非公企业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讲求实效,使之“为企业所需要、为党员所欢迎、为职工所拥护”。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七条  凡是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条件成熟的非公企业,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在3名以上、50名以下的,应建立党的支部或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50名以上、100名以下的,应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100名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企业规模较大,党员不足50名或100名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委员会。

  第八条 已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人数减少,正式党员不足3名时,如工作需要,可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保留党支部6个月。临时保留的党支部不能决定发展党员等重大问题。如6个月内不能增加党员,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党支部,与邻近单位党组织组成联合党支部。

  第九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党小组。

  第十条 非公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有利于促进非公企业发展、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上级党组织加强指导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批准设立时明确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一条 党的组织建制或党的组织形式调整,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新建企业的党组织设置要与企业筹办同步考虑;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企业,或者非公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应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同步改建党组织,并相应调整和明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 非公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应由政治素质好、有组织领导能力、懂经营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职工担任。鼓励和提倡非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与企业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兼职”。 党组织书记一般从非公有制企业内部产生,尽量由党员非公有制企业业主担任或中层管理人员担任。 主要出资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应配备专职副书记。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不是业主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工会主席。本企业暂无合适人选的,应积极争取上级党组织委派或向社会招聘。要保持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任职的稳定性,任期内党组织负责人职务变动,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企业解聘、解除党组织负责人之前,必须事前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并并说明情况备案。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选举产生后,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企业党组织班子成员也可与企业中的群团组织负责人交叉兼职。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非公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里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

  (四)建设先进企业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企业诚信经营。

  (五)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企业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生产经营。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组织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党务工作者素质,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和带动群众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工作目标

  第十四条 非公企业党组织要努力实现“五个好”的工作目标:

  (一)领导班子好。党组织成员健全,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整体素质高,工作有活力。党组织书记党性强,善于组织协调,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党的活动。

  (二)党员队伍好。广大党员党性观念强,理想信念坚定,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生产经营活动、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骨干和广大职工群众学习的榜样。

  (三)工作机制好。建立和完善党内学习制度、民主生活、组织活动等制度,较好地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因企制宜开展党建工作、党员和职工群众需要的工作机制。

  (四)发展业绩好。非公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职工收入稳步增长,医疗、养老保险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劳资关系和谐,经济效益较好,发展势头良好。

  (五)群众反映好。党组织的各项工作符合职工群众的意愿,能有效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党员(干部)尊重群众、爱护群众,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得到群众公认。

  第五章  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非公企业党支部要具备如下条件: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非公企业,组织关系在本单位或不在的,把党组织关系(正式或临时)转入县非公企业党工委。同时填报“党员花名册”,并且由企业向非公企业党工委提出请示。

  第十六条 建立非公企业党支部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党组织筹备组,选出筹备组负责人,主持成立党支部的有关事宜。

  (二)向县非公企业党工委提出拟建立党支部的请示。

  (三)党工委批复成立党支部的请示后,立即召开全体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新的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再次召开全体党员大会,以等额选举的方式选出书记、副书记,并进行组织分工。党组织机构设置见本规则第十条。

  (四)将选举结果以报告的方式上报县非公企业党工委,经党工委审查和作出批复后,非公企业党支部正式成立。

  第十七条 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按以下程序

  (一)会前准备:支部书记(副书记)根据党委(总支)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议题、具体日期通知各支委做好准备,并报党委(总支);支部分别召开党员、群众座谈会征求意见;支委针对意见和分管的工作进行准备并开展相互交心、谈心活动;通知党委(总支)职能部门派人参加会议。

  (二)召开会议:学习党委(总支)文件,统一思想,端正认识;支部书记(副书记)向支委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群众意见的整改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前征求群众意见的情况;支委各自汇报思想和工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会议记录。

  (三)会后落实:支部将会议记录等材料报党委(总支);制定整改措施;年终支部向党员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党支部换届选举应按一下程序进行:

  (一)支委会研究决定换届:非公企业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非公企业党组织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非公企业党组织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一至二个月)召开支委会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有关事宜,作出换届选举的决定。

  (二)向党委(总支)请示:换届的理由及时间;下届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及副书记的名额;选举办法和差额的比例。党委(总支)批复 :党委(总支)一般在二周内予以批复。

  召开支委会做好会前工作 :召开支委会,集体总结本届党支部的工作并起草工作报告;讨论下届支委会成员的初步人选,将初步人选向上级党委(总支)汇报,并征得原则同意;拟定选举办法(草案);拟定具体日期、议程等有关事宜。

  党小组组织党员学习讨论 :讲清换届选举的计划安排和要求;学习《党章》的有关部分;讨论工作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讨论选举办法(草案);酝酿候选人建议名单;推荐监票人。

  (三)召开支委会听取讨论汇报 :听取各党小组对工作报告的意见,并修改工作报告;听取各党小组酝酿候选人情况报告,确定候选人名单(含不少于20%的差额);修改选举办法。

  (四)召开党员大会换届选举:清点人数(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4/5,会议有效);通过大会议程;党支部书记作工作报告;通过选举办法;通过监票人名单;按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宣布选举结果。

  (五)召开新一届支委第一次会议:由党委(总支)指定召集人;无记名投票选举党支部正、副书记;讨论各委员具体分工。

  (六)向党委(总支)报告 :换届选举概况;当选的党支部委员和正、副书记名单及每个人的得票数。

  (七)党委(总支)审批 :下发关于报批单位的党支部正、副书记的批复。

  第十九条 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党建带妇建。企业党组织与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引导和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为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凝聚职工群众、推动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和谐中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十条 党建工作年报制度。非公企业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及时记载和反映党组织工作情况。认真执行“登记申报、年检年报”制度,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党建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  组织生活  

  第二十一条 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党委、总支)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组织党员检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决定支部(党委、总支)的重大事项,选举党代表、支部(党委、总支)委员会,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党委、总支)委员会的工作等。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选举时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须超过五分之四到会方有效。

  第二十二条 非公企业党组织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企业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企业党组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党员大会的决议,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党组织工作实际,讨论、处理、决定企业党组织的日常工作任务。企业党组织委员会决定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须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党组织属下的支部或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支部或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配合社区党组织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具体地组织和指导每个党员的日常活动,保持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社区党组织的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党课。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主要采取集中授课、专家辅导、分组讨论、电化教育等方式进行,目的是通过党课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党组织委员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书记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可以扩大到部分党员骨干。党组织委员民主生活会主要就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加强班子建设和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各委员个人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以及本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交换工作意见,沟通思想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和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日期和议题应提前10天报告非公企业工委,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给予指导。

  第七章  党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机制。做好非公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引导工作,建设一支素质较好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持续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保持发展党员工作的连续性。开展“双向培养”活动,把企业各方面的骨干人才培养成为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为各个岗位的工作骨干。做好“推优”工作。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壮大企业党员队伍。

  第二十七条 发展党员要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阶段

  1、 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注:时间间隔3个月以上方可进行下步程序(以申请书填写日期为准)

  2、 党支部通过党员推荐、群众推荐或群团组织推荐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并为其确定1-2名培养联系人,并指导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由支委会填写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3、 期间党支部组织培养对象听党课、培训班及党组织活动。

  4、 填写《积极分子培养表》,期间党支部及培养人对其进行定期考察,联系人一般每季度填写一次培养考察情况。

  5、 党支部提出发展计划报上级党委备案。

  6、 入党积极分子参加非公企业工委举办的集中培训,由上级党委填写培训情况。

  7、 支委会确定其为发展对象,并填写支委会意见。

  8、 党支部对其政审函调。上级党委对其进行政治审查,由上级党委填写发展对象政审表。审查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审查情况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落款处须盖上支部章或由支部书记亲笔签字)。  

  9、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总支)报告意见,并附以下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表、入党申请书、党内评议原始记录、党外评议原始记录、政审报告、公示材料、思想汇报、团组织、妇女组织、民兵组织“推优”表。上级党委派人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并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的,要及时反馈给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

  (二)预备党员接收阶段

  1、 党支部为发展对象确定2名入党介绍人。

  2、 上级党委对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由入党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3、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表决是否接受该同志为预备党员,并填写党支部决议上报上级党委。

  4、 户籍所在地及企业党支部进行双向公示。

  5、 上级党委与发展对象谈话。

  6、 上级党委审批,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填写“上级党委审批意见”。

  (三)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阶段

  1、 党支部宣布上级党委批准结果,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

  2、 预备党员入党宣誓。

  3、 期间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考察。

  时间间隔1年以上方可进行下步程序(以党支部确定其为预备党员日期为准)

  4、 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5、 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6、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表决。

  7、 党委公示、审批、归档。

  第二十八条 党员汇报。党员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既可以在党支部和小组生活会上进行,也可以个别向党组织负责人汇报。遇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汇报;外出时间较长时,应当写出书面汇报。

  第二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员以党支部为单用进行评议。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三十条 流动党员管理。加强外来流动党员管理,认真做好身份确认工作,组织流动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并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对企业驻外党员应及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督促其参加外出地党的组织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党内激励、关怀和帮扶。围绕企业发展和党员队伍建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内各类主题实践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搭建舞台、创设载体,激励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积极试行优秀党员津贴制度。对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进行定期走访慰问、结对帮扶和临时救助。

  第三十二条 党员联系职工群众。党员联系职工群众的主要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困难职工和重点帮教对象。党员要经常与联系对象谈心,准确掌握思想状况变化,及时做好思想工作,适时向党组织反映情况。建立党员义工服务组织,面向困难职工开展义工服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与企业业主沟通。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与企业业主每季度至少沟通一次,遇有重要问题要及时沟通,通报党组织有关工作,征求对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形成正确的决策。不断提高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融合度,提高业主对党建工作的支持度。

  第三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健全“关爱党员,增强党性”工作机制,从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党组织班子成员要深入开展“入户谈心”活动,促进党员干部“下访”,进一步密切与社区党员群众的联系。要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宣传优秀党员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三十五条 党费收缴。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自觉向所在党组织缴纳党费;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按照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按时、足额上缴党费,不得无故拖延、欠缴。

  第三十六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及时帮助教育,促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的,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七条 非公企业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并从人员、场地、经费和时间等方面为企业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保证。

  第三十八条 非公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强党建工作力量。规模较大、党员数量多的企业要建立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重视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定期安排他们参加有关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

  第三十九条 非公企业应为企业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有条件的非公企业均应建立规范化的党员活动室,配备党员远程教育或电化教育等设备。

  第四十条 非公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非公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一般按不低于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千分之五的比例,组织活动经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在税前据实扣除。日常开支由党组织负责人提出申请,按非公有制企业财务规定核报。企业党员缴纳的党费可全额返还企业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党建经费应保证用于党员教育管理和开展党建活动,不得挪作它用。非公企业党组织应定期向企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有关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 非公企业党组织的活动时间应在固定工时外给予保障。党员活动实行“学时制”,每月活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学时。遇有党内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时,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开展有关专项活动。

  第四十二条 非公企业应切实保障企业党务工作者的政治、生活待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有条件的非公企业可设立党组织负责人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的标准根据

  第四十三条 非公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因履行职责、坚持原则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上级党组织应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给予帮助和支持,维护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全市依法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全市委组织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今后上级党组织如有新规定,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非公党工委

  2012年5月25日

分享到:
0
打印此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