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行业协会业务管理体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3-03-12 来源: 【字体:

  《关于完善行业协会业务管理体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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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协会是以同一行业共同的利益为目的,以为同行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为对象,在政府监督下的自主行为为准则,以非官方机构的民间活动为方式的非营利的法人组织。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旨在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秩序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

  我市近几年来,在行业协会建设方面也起得了较大的进步,也成立了不少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数量及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我市各类行业社团有66个,其中市直行业协会26个,主要分布在我市经贸、旅游、城建、轻工、化工、农业、林业等部门,涉及18个业务主管单位,会员人数三千多名。协会经费来源除部分负有政府职能的由主管单位拨付外,其余均为协会自筹解决。管理体制上所有的协会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

  在行业协会的运行过程中,有不少的行业协会为会员企业沟通信息渠道、组织行业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开展对外交流、引导公平竞争、举办商贸活动等中介服务方面做了不少工作。部分行业协会还承接了政府管理经济的部分职能,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企业决策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但从我市行业协会整体发展情况看,行业协会总体实力有限、代表性不强、覆盖面过窄、结构松散、开展活动缺乏常规化。

  我市行业协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官办”仍是主流,政企很难区分。目前我市现有的行业协会大多是由政府原职能部门转变或组建的,几乎所有的行业协会都由政府职能部门主管,大多数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由政府主管部门的干部兼任或离退休的领导干部担任。有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下设二、三个协会,行业协会的各项工作,仍然由行政主管部门说了算。除此以外,我市还存在一些群团组织创办的商会,造成了商会建设的混乱现象,弱化了工商联的职能。由于对协会的管理职能的划分还没有彻底理清,原各条线的业务主管单位对行业协会仍具有较强的控制力,特别是在行业协会能否成立的问题上,仍起相当的决定作用。有不少的行业协会没有真正自主权,也没有行业管理职能,仍在充当政府职能部门的脚色,成了政府部门的门面和附属物。这就必然造成行业协会不像行业协会,政府职能部门不像政府职能部门的现象。

  2、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行业协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业务指导的双重管理体制,缺乏对行业协会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有关行业协会的政策制定和规划培训等工作无人负责。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和经授权的社会团体机构都可以作为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过多,各主管部门之间业务范围界定不明确,职责交叉。如:省某厅在我市某县级市违规组建二个异地省级商会,给当地商会管理造成混乱。由于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是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也存在问题,部分行业协会只知道收钱,而疏于管理和引导,更谈不上发挥为会员企业服务、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实施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3、职能定位不明,引领能力较差。除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外,国家和地方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行业协会的地位、职能。政府职能部门依然控制着行业发展与直接管理企业的部分行政手段,不愿意把一些可以交给行业协会的职能,如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的制定、价格协调、资质论证、质量监督与检测、参与行业政策的研究与制定等放权给协会,造成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十分困难。在市级协会中只有少部分的协会活动比较正常,许多行业协会属于活动不正常,或者没有活动。即使活动比较正常的协会,也由于缺少创新和开拓意识,工作停留于一般性的聚会、联谊,对维护会员企业权益和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做得不够,吸引不了企业入会,导致相当多的行业协会会员入会率低,权威性和代表性差,大多数协会都是行政部门的人员在兼职,使行业协会工作缺乏计划,比较随意,行业协会对会员的引领能力差。

  对策与建议:

  1、提高对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已经意识到,无论是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都迫切需要强有力的行业协会的帮助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帮助会员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持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加快行业协会的建设发展有利于我市经济运行机制与国际惯例接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经济市场化程度。我市应加紧研究制定有关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成符合九江产业特点、覆盖面广的行业协会体系。

  2、明确工商联作为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政府职能部门已不适宜作为行业协会的主管单位,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又是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工作对象和会员主体,最适合作为行业协会的主管单位。2010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指出:工商联要认真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目前,全国工商联、江西省工商联已成为同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市政府法制办也已授权市工商联可以作为其按照行业设立的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是工商联履行职能使命的重要载体,是工商联组织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赋予市工商联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资格,有利于工商联对口业务交流和指导,发挥工商联“三性”的综合优势。同时,也有利于工商联协助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3、逐步转变政府职能部门在行业协会管理中的职能。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提升,市场活动缤纷呈现,商业信息瞬息万变,政府部门的性质就决定了业务主管单位,在履行对行业发展监督,业务指导的职能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转变业务主管单位对行业协会发展应有的职能,把本该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下放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例如利于行业协会开展工作的行业标准制定、价格协调、资格审查、技术标准评定等职能。政府还要积极探索授权给条件成熟的行业协会一些利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职能,如有资格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提出论证意见等。政府部门应将工作的重点放到与工商联的信息沟通上来,通过工商联的统一管理,来起到影响行业协会发展的作用。业务主管单位对行业协会要逐步减少直接管理,其对行业协会的作用,要通过工商联来实现,使得工商联在全市行业协会的总体布局、设立或合并等问题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这样,有利于减少行业协会接受多头管理的现状,使其能够集中精力开展业务工作。

  4、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中的促进作用。这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工商联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的行业协会组织,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自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我国行业协会改革进一步深化,商会发展态势更加迅猛。特别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7年致全国工商联十大贺词中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工商联的各类商会迅速壮大,已经成为我国各类协会商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协会、商会组织丰富和强化了工商联的职能作用,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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