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非公经济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5-07-13 来源: 【字体:

  2004年6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在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吸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类型企业的主要个人出资人(以下简称私人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纳入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

  吸收私人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贯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求,确保发展党员质量。针对企业主的特点,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注意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个人历史、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同进,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具体要求:财产来源合法,用之得当,模范守法经营,有良好品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公认;积极支持企业建立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在接收预备党员前,基层党委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基层党委批准。对那些所在企业规模较大、跨地区跨国经营或其他情况特殊的发展对象,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可以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限与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一致。

  在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防止一哄而起;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党员发展质量。

  根据《意见》要求,市非公党工委对市直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等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设有党委的非公经济组织,员工入党由各基层党委把关,市非公党工委备案并适时抽查。私人企业主(出资人)入党,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报市非公党工委备案,在接收预备党员前,基层党委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市非公党工委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所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基层党委批准。

  2、设总支或支部的非公经济组织,私人企业主(出资人)及员工入党,由市非公党工委把关。

  3、市非公党工委根据市委组织部下达的党员发展指标及各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员发展数量,按比例下达党员发展指标。

  4、党员档案管理按自愿原则,可由基层党委管理,也可交市非公党工委统一管理。未设党委的基层党组织,党员档案统一由市非公党工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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